灯控台外观专利侵权案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谢小康,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八都镇银村村银村自然村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孔方二街7号4F房
法定代表人:宁静波,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上诉,答辩人谢小康现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提交的证据3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成立
网站完成备案取得备案号历时长的时候可达两个月之久,所以先运营后取得备案号已是互联网行业通例,反过来,网站先取得备案号然后正式上线反而是例外。
一个网站即使根本没有备案,其页面所反映的事实也是有可能在结合其他证据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被法庭作为有效证据采纳的。
证据3显示该网站是由DISCUZ程序支持的,该程序同其他论坛支持程序的一样,论坛帖子发帖时间由网站程序数据库自动检测并显示在论坛页面上,人工无法干预,即便答辩人真如上诉人所言买通了网站负责人,也难以修改某一个帖子的发帖时间,因为稍有网络常识的人都明白,论坛帖子包括楼主、回帖以及对回帖的回复等等,是多个网络用户互动形成的,楼主贴、回帖、回复相互之间有逻辑及时间顺序,构成一个自洽的整体,经过事后修改的帖子必然会出现逻辑及时间上的自相矛盾。上诉人仅仅提出自己的主观臆测,未举出任何证据以支持其观点,亦未指出答辩人证据3本身存在的任何逻辑或时间矛盾,显然是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举证义务,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证据认定后果。
上诉人认为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因而质疑该广告公司无法按照音响行业应有的标准管理该网站,此种质疑显然是罔顾互联网行业的常识,把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混为一谈。网站或论坛的核心是WORDPRESS、PHPWIND、DISCUZ等等程序及其附带数据库,这些程序都是国内外知名开发团队早就编写封装完毕,网站管理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修改此类程序,他只需安装程序连接数据库,吸引人气,鼓励论坛用户发布高质量内容,及时删除敏感黄色违规言论即可,根本不存在什么某特定行业的某特定标准需要遵循。经营一个网站或论坛,根本不需要整个公司的资源来支持。一个技术能力强宏观思路好的自然人能同时运营出多个有权威可信度高的网站或论坛,而技术能力弱思路不对的公司可能连一个小网站都运营不好。网站或论坛的权威性可信度跟网站管理者是个人还是公司、主办单位的营业范围宽窄是没有关系的。
思博论坛就是一个自然人主办的,但专利从业人员都知道思博论坛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5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成立
答辩人提交的证据5为上诉人的一批送货单,该批送货单上盖有上诉人的业务专用章,有一部分还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宁静波的亲笔签名,该批送货单证明上诉人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了“KK-1024”产品,但上诉人否认“KK-1024”即为“金刚1024”,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第5页“产品快速导航”已经证明上诉人在其官方网站上是将“KK-1024”作为“金刚1024”的缩写使用的。上诉人马上否认该网站为其官方网站,还称其公司没有网站,但答辩人提供的证人林竹荣也即上诉人的前股东兼公司高管在另案中出庭作证时指认答辩人证据1中所显示的网站即为上诉人的官方网站。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组合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上诉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但上诉人现在又提出送货单没有附图片,不能证明与送货单相关联的产品即为涉案专利产品,但答辩人还真没遇到哪家同行会在送货单上注明了产品型号、数量、金额之后还将自己的产品摄影或录像立此存照的。上诉人将已被证据证实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置于不顾,一以贯之地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鸡蛋里挑骨头,已经脱离了正当的抗辩轨道,接近于无理取闹了。
三、答辩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与答辩人证据3证据5相互印证,证明答辩人所主张的事实
因为涉及到流媒体文件,广州公证处拒绝做公证,所以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1证据2未经公证。
证据1显示上诉人自己已在专利申请日前上传了足以公开涉案专利技术要点的教学视频供公众观看及下载。
证据2显示一个叫“老头压腿”的腾讯视频用户在专利申请日前上传了足以公开涉案专利技术要点的操作视频供公众观看及下载。
证据4显示一个叫“lg19830815”的百度文库用户在专利申请日前上传了足以公开涉案专利技术要点的金刚1024资料供公众浏览及下载。
上诉人称前述证据2及证据4的上传时间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但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自己或指使他人进行了修改上传时间的行为。
处于不同网站的不同用户在专利申请日也即两年前上传好某些视频或文章,再为了本案诉讼的需要,按照答辩人的指令修改视频上传时间或更换文章,此种场面估计只有在间谍电影中才能看到,放到日常生活中,从成本上衡量就几无可能,上诉人的质疑不合生活常理。
答辩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与答辩人证据3证据5相互印证,证明答辩人所主张的事实。

有鉴于此,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正当的秩序。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谢小康

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胡群林律师

2016年4 月2 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