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文书是指异议申请书、复审申请书、无效申请书、异议答辩、无效答辩。
诉讼文书是指起诉状、答辩状。
商标行政程序中代理人基本上没有当面向审查员或评审员口头陈述的机会,所以商标行政文书一次承担了事实陈述、说理、证据分析等所有任务,所以以细致、准确为佳
诉讼的证据分析、事实辩证主要在质证和辩论阶段完成,诉讼文书基本只负责说理,在某种意义上只承担口头发言的底稿的作用,所以不要求非常细致、准确,假如诉讼文书行文过于精细,表述得过于复杂,可能反而不利律师的当庭发挥(准备过讲课稿的朋友想必有此体会)。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文书甚至会有所保留,以利当庭见机行事。所以诉讼文书以简洁为佳,追求的是气势通达。
因为撰写这两种文书要求的技巧不同,故而须区别对待,不应一锅煮。
出庭律师写的商标行政文书,常常会浮躁武断。
商标代理人写的诉讼文书,则容易流于繁琐,文气滞塞。